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3月13日,《监察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连日来,这部旨在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法律草案,受到我市广大党员干部关注与热议。
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奉化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 何彪:监察法是国家的反腐败立法,将对今后监察工作起到统领作用,是从严从实、依法有效监督管理公职人员的基石,是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有力保障,是进一步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举措。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将坚决拥护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和监察体制的改革,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决心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
江北区纪委区监委驻区检察院纪检监察组长 徐晓波:监察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化下来,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与国家监察全覆盖的统一,在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监察法实施后,监察工作将更加规范严谨、更加有据可依。
宁海县越溪乡党委书记 张巍:制定监察法有利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有利于整合监督力量、消除监督盲区、实现监察全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要严格自我约束,审慎行使权力,在制约和监督下履职尽责。
监察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鄞州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 林敏:党的十八大以后,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制定国家监察法,则填补了国家监督的空白,权力监督的笼子越扎越紧。我们将充分发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先行优势,严格按照出台后的国家监察法的具体规定,依法行使监察职能,着力推动制度再健全、流程再优化、业务再融合,履行好双重职责,实现双轮驱动。
镇海区骆驼街道纪工委书记 冯伟明:监察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察范围,补齐了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和制约的短板。去年,骆驼街道一名国有企业负责人被区监委查处,对非原行政监察对象但又行使一定公权力的工作人员触动很大,起到了巨大震慑作用。监察全覆盖,必将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
象山县工业投资集团副总经理 章剑威:过去,对我们国企职工来,特别是一些非党员的国企职工,可能是个监督盲区。制定监察法,给公权力行使人员立规立矩,实现监督全覆盖,惩治腐败将更加有力,将促使我们国企人员在行使权力时提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的意识。我对监察法的作用发挥、对法治社会的未来充满信心。
筑牢反腐败法治基石
北仑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陆利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监察法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范,推动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效统一。
余姚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 丁素兰:监察法草案对留置期限、场所、审批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保障了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集中体现,和“依法治国”理念高度吻合。
象山县直机关纪工委干部 张勤剑:监察法的制定,是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重大举措,有助于提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监察法对监察委职能定位、监察措施使用等重要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和条纹设计,并在立法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更加科学规范。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海曙区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李晓东:监察法草案各项内容和条款精准成熟,加强了基层监管,强化了对小微权力的约束,对不作为、滥作为、失渎职等行为的处置更加有法可依,对公职人员权责对等、约束规范的履职要求更加明晰。要积极构建浸润式宣传教育体系,使广大基层干部真正领会监察法精髓,提升法纪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地生根。
慈溪市附海镇党委书记 罗孟军:监察法草案进一步构筑起规范制约所有公权力行使的法律屏障,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保证。要把宣传普及监察法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行使公权力的良好氛围。
余姚市梁弄镇横坎头村党委书记 张志灿: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基层情况来看,“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仍有存在。制定监察法实现以法治反腐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加强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