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区纪委公开曝光四起党员醉驾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奉化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8-01-23 15:11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杜绝酒驾等违纪违法行为,现将2017年查处的4起醉驾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汪超,男,松岙镇上汪村人,2008年11月28日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7月6日凌晨,汪超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岳林街道盈港大厦出发沿桃源路自北往南行驶。1时左右,当车行至桃源路与竹园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汪超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6年12月14日,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决汪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7年6月,汪超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任宜波,男,尚田镇尚一村村民,2002年7月22日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12月31日凌晨,任宜波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岳林街道国会KTV出发驶往广平路。0时35分许,当车沿锦屏街道桥西岸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克里蒂娜门口处发生了车头与树相撞的单方事故,被出警至现场的民警查获。经鉴定,任宜波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7年6月29日,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决任宜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8月,任宜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徐孝惠,男,裘村镇陶坑村人,1995年12月3日加入中国共产党。2017年2月22日下午,徐孝惠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裘村镇下横线由西往东行驶,16时15分许,当车驶至裘村镇丽都KTV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孝惠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7年5月5日,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决徐孝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11月,徐孝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邬科伟,男,锦屏街道西岸村人,2012年9月29日加入中国共产党。2017年5月24日晚,邬科伟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岳林街道中山锦庭小区门口出发驶往金钟路。23时50分许,当车沿金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金钟路四匹马雕塑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邬科伟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7年8月,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决邬科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1月,邬科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醉驾案例,反应出部分党员法治观念淡薄、政治站位不高、纪律意识不强,对酒驾仍抱有侥幸心理,对其危害性认识不够。他们以身试法,不仅自己受到刑事追究和党纪政务处分,付出了惨重代价,也损害了党员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提高自身法治意识,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慎独慎微,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时刻警醒自己,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党纪严于国法,做到严以修身、严以律己。

  春节将至,区纪检监察部门将切实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铁面执纪、严格问责,对顶风违纪者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解  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定为犯罪,以危险驾驶罪量刑,也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醉驾入刑”。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因此根据上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规定,要严格纪律处分,对醉驾情节较轻的党员干部,即使被免予刑事处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对醉驾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干部,应当开除党籍;公务员醉驾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